【性侵繼女】涉性侵10歲繼女囚12年 繼父申上訴許可被拒
發布時間: 2022/03/24 12:42
最後更新: 2022/03/24 12:46
現年56歲地盤工涉於3年間分別在內地及香港住所,肆意性侵犯當時10至13歲繼女,涉案地盤工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強姦罪成,被判監12年。地盤工早前向上訴庭就定罪申請上訴許可被拒。上訴庭法官於判決書指,基於疫情關係,本判決為未經聆訊之書面判決,若申請人不服可重新提出申請,惟若屆時法庭認為沒有可上訴理據的話,可扣減其已服之部份刑期。
任職地盤工的被告現年56歲,原被控3項非禮、3項強姦、兩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1項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。事發於2015年9月至2019年2月7日期間,於香港及內地的住所內發生,事主X為被告繼女,當時8至12歲。案件於高院經審訊後,陪審團裁定兩項強姦罪成,其餘控罪不成立,法官就兩強姦罪判監12年。
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,根據其申請上訴通知書提出之理據,上訴人質疑陪審團錯誤接納控方證供,沒有充分考慮法醫報告之疑點,以及存在於其他控罪的疑點,亦適用於被裁定罪成之兩項控罪,認為兩罪之裁決並不穩妥。
律政司一方回應則指,法醫證供顯示性交次數及時間長短,與是否造成處女膜穿透性受損沒有必然關係,證供屬中性,未有削弱控方案情。上訴人所指出的疑點,只是辯方大律師於結案陳詞時,在沒有任何證據基礎下意圖說服陪審團接受性交次數多,必然造成處女膜留下痕跡或穿透性傷痕,屬辯方的揣測,不屬任何疑點。
律政司一方又指,單就陪審團不能肯定事主某部份證供,但接受其關於定罪之兩項控罪的證供,律政司一方認為不等同有關定罪裁決屬不檼妥。事主首次與社工會面時已詳盡提及兩罪之案情,於盤問下亦沒有任何動搖,故此有關定罪並無不穩妥。
上訴庭同意律政司一方說法,指兩項上訴理由沒有可供爭辯之處,拒絕上訴許可申請。上訴庭又指由於疫情關係,本判決為未經聆訊之書面判決,若上訴人不服可重新提出申請,但若上訴庭屆時與本判決一致,則可能發出減時命令,即不把申請人已服之部份刑期視為刑期。
控方早前於開案陳詞指,女童與母親未取得單程證前,及至母女移居香港,繼父分別到內地探訪及在港同住期間涉性侵繼女。被告警誡下表示是無中生有,被告自辯時指女童母親出軌,質疑女童受其母教唆作出指控。法官早前於判刑時斥被告假繼父之名,行淫慾之惡,嚴重違反繼父之責任,對事主及其母之傷害難以想像,令人憤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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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